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992號 聲 請 人 綠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英美吉股份有限公司 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2,340,240 元、617,529 元、1,997,625 元共3 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共3 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 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 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