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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傑科技有限公司、林建隆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三傑科技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   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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