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傑科技有限公司、林建隆間請求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
經查三傑科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
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
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
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
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