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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838號 聲 請 人 謝妮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強容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起算日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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