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嶽
相 對 人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茂銓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四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
事判決為擔保
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245,000 元為
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48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兩
造間之
本案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號)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確定而終結,而聲請人已
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
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
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郵局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復函1 紙在卷
可
稽,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