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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豐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嶽 相 對 人 全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茂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四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 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 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245,000 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48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 造間之本案訴訟(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號)業經臺灣高等 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確定而終結,而聲請人已 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 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提存書、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64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35 號判決、郵局 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查復函1 紙在卷可 稽,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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