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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日商‧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澤政信 代 理 人 蔡淑美律師 相 對 人 南台灣釣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桂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命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該院99年度全字第500 號裁定及本院提存書影本在卷可 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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