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日商‧丸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宮澤政信
代 理 人 蔡淑美
律師
相 對 人 南台灣釣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桂美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供
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
準用同法第
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
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
參照)。
二、
經查,本件命
聲請人供擔保之裁定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該院99年度全字第500 號裁定及本院提存書影本在卷
可
稽,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