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喆成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瑞英
相 對 人 群騰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坤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
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金錢以外
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
迄未起訴,業經
本院
依職權調閱101 年度裁全字第27號保全程序卷宗查閱屬
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查
復函1 紙在卷
可稽,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