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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群 相 對 人 晟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清償債務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1595號保全程序卷宗查 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在卷可稽,本件聲 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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