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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宜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宏卉 被   告 佳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加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需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一之規定通知利害關係人桃 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一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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