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鼎州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⒈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5,292
元,應繳
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32,774元。
⒉提出
準備書狀1份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