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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將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州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55,292   元,應繳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32,774元。  ⒉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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