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丞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丞峰
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妤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積欠原告工程款共新台幣2,521,600 元,經屆期未為清
償,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
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
支票4 紙,
詎屆期提示竟遭
退票,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可稽,故原告不得已
乃具狀向
鈞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嗣經
被告聲明
異議,爰依
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至
兩造雖曾協議由被告將其對於國防部之其他
債權讓與原告
以清償前開工程款,然因被告與國防部之契約即約定該項債
權不得讓與,且國防部明示不同意讓與而作罷,國防部
嗣後
亦已將該工程款給付被告,原告終究未據此受償。
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2,521,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
繕本送達之
翌
日即101 年2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對於本院
依原告聲請所發之101 年度司促字第1357號支付命令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4 紙及
退票理由單等為證(均為影本,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3
57號卷第5 至7 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
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
之規定,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堪信屬實。
五、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業已完
成工程,亦有雙方簽訂之
債權讓與之
公證書為憑(本院卷第
17- 19頁),故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2,521,600 元,
洵屬有據。原告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2,521,
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2 月1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
核無不合,
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並應職權酌定被
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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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支票號碼 │
│號│ │ │ │台幣/元) │ │
├─┼───────┼─────────┼──────┼──────┼──────┤
│1 │鼎州營造股份有│台灣銀行 │100年12月23 │171,600 │AG0000000 │
│ │限公司 │ │日 │ │ │
├─┼───────┼─────────┼──────┼──────┼──────┤
│2 │鼎州營造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1月6日 │544,618 │AA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3 │鼎州營造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1月13日│544,618 │AA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
│4 │鼎州營造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01年2月10日│544,620 │AA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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