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靜芳
被
上訴 人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52,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