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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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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芳 被 上訴 人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2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52,2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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