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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奇昶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長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閎垚展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建字第 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956,6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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