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新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天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憶營造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建字第58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526,27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2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20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