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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號 原   告 映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 被   告 宸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旻緒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宸楀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   判費新臺幣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0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湘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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