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鸞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楊春鉀
陳育廷
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鐘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毛松廷」之記載,應更正
為「法官周珮琦」。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