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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東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鸞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楊春鉀       陳育廷律師       邱奕澄律師 被   告 人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鐘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毛松廷」之記載,應更正 為「法官周珮琦」。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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