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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豪 被 上訴人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受告知訴訟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早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92,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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