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士豪
被
上訴人 桃園縣八德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受告知訴訟 勁暉企業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魏早億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92,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