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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 被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李惠貞律師       游建興 上列被告與原告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 載完全之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被告於1 個 月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就原告所提出原證11各項扣除工 期天數之主張詳為表明被告之意見。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 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 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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