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85號
被 告 昇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李惠貞律師
游建興
上列被告與原告雋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記
載完全之
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
據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被告於1 個
月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就原告所提出原證11各項扣除工
期天數之主張詳為表明被告之意見。被告
迄今仍未提出
上開
書狀,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
依職權命
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
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