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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簡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被 上訴 人 未來一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元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 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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