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漢棟
被 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培訓中心
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得超
人
被 告 廖孟彥
廖翊均
鄒國揚
羅光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又前開
特
別審判籍之規定,雖
非專屬管轄,然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
但書規定,應優先
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
合意管轄或擬制
合
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
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
管轄權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裁
定
要旨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享有著作權之CQT 講義測驗題,均係由
原告負責人及原告職員創意發想原創,並同意以原告為著作
人。被告中華汽車人才培訓中心、其負責人黃德超夥同該中
心其餘被告,開辦「品質技術人員訓練班(CQT )」,經原
告取得
上開課程講義,發現其中測驗題與原告所享有著作權
之上開測驗題部分雷同或相同,被告有以重製原告著作之方
式、並意圖銷售營利、公開散布,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致原
告受有損害,
爰依法訴請被告賠償等語。
三、本件原告係主張伊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權益因被告之侵權行
為而受侵害,顯屬智慧財產事件。而我國就著作權之智慧財
產事件既已特別訂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等規範,本件自應優先適用
前揭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
法院審理。故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
兩造合
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
訴。然綜觀本件原告
起訴狀所載之事實
暨所附之證據,並未
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