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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科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棟 被   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才培訓中心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得超 人 被   告 廖孟彥       廖翊均       鄒國揚       羅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即明。又前開特 別審判籍之規定,雖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 但書規定,應優先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 意管轄外,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原告向普 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案件,應以無管轄權移 送智慧財產法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裁 定要旨可資參照。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享有著作權之CQT 講義測驗題,均係由 原告負責人及原告職員創意發想原創,並同意以原告為著作 人。被告中華汽車人才培訓中心、其負責人黃德超夥同該中 心其餘被告,開辦「品質技術人員訓練班(CQT )」,經原 告取得上開課程講義,發現其中測驗題與原告所享有著作權 之上開測驗題部分雷同或相同,被告有以重製原告著作之方 式、並意圖銷售營利、公開散布,侵害原告之著作權,致原 告受有損害,依法訴請被告賠償等語。 三、本件原告係主張伊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權益因被告之侵權行 為而受侵害,顯屬智慧財產事件。而我國就著作權之智慧財 產事件既已特別訂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 織法等規範,本件自應優先適用前揭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 法院審理。故原告所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 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 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所附之證據,並未 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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