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正宗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妻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若否,理由為何
?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二、聲請人之家屬系統表及其父母之99、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
料,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確實支付父母扶養費之憑證及釋明
扶
養義務人有幾人?
三、說明每月額外借貸6,000元係償還對何人之債務,並提出償
債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000元之依據(包括支出種
類、數額、原因)。
五、提出每月需固定支出水、電、瓦斯費用共5,000 元之證明及
說明該支出之必要性。
六、聲請人任職之台灣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度以及去年度
有無發放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若有,何時發放?又金額為
何?及補提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之薪資單或所得證明文件
(聲請人僅檢附101 年1 月至3 月之薪資單及存摺收支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