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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正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妻有無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若否,理由為何   ?提出相關資料釋明之。 二、聲請人之家屬系統表及其父母之99、100年度之財產所得資   料,並提出聲請人每月確實支付父母扶養費之憑證及釋明扶   養義務人有幾人? 三、說明每月額外借貸6,000元係償還對何人之債務,並提出償   債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8,000元之依據(包括支出種   類、數額、原因)。 五、提出每月需固定支出水、電、瓦斯費用共5,000 元之證明及   說明該支出之必要性。 六、聲請人任職之台灣佩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年度以及去年度   有無發放三節獎金或年終獎金?若有,何時發放?又金額為   何?及補提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內之薪資單或所得證明文件   (聲請人僅檢附101 年1 月至3 月之薪資單及存摺收支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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