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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強佩君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訴 人 黃采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7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0 年度桃簡字第12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1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簽發,支票號碼為 FN0000000 、發票日為民國100 年7 月8 日、面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於100 年8 月22 日 為付款提示,竟遭存款不足等理由退票,為 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及法定遲延 利息。另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因訴外人林文澤稱其 要投資房地產,故執系爭支票向被上訴人調錢,被上訴人 從銀行領取現金給林文澤。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支票係因林文澤以詐欺方式,向上訴人謊 稱伊任職公司即福典建設有限公司將於北投推出福林國典大 樓,伊作為福典建設有限公司副總而於建案現場管理,故可 幫上訴人以低於市價購買產權,上訴人不疑有他乃開立系爭 支票交付予證人林天貴,再由林天貴交付予林文澤作為購屋 款簽約金,並約定於農曆7 月前確定購屋位置及簽立房屋買 賣契約。嗣上訴人與林天貴於100 年7 月1 日至林文澤所稱 福林國典大樓現場時,該大樓現場人員卻稱林文澤早已離職 ,經上訴人當場連繫,林文澤乃表示因與福典建設有限公司 間尚有糾紛,請上訴人等待數日。詎系爭支票發票日即100 年7 月8 日屆至,上訴人卻無法聯繫到林文澤,至100 年 8 月22 日 銀行通知補款時,上訴人原盼林文澤返還系爭支 票之希望落空,至此方知受騙。被上訴人就上開林文澤詐騙 上訴人之事實應屬惡意,依據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之規定 ,不得行使系爭支票之權利。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上訴人自訴外人林文澤收受上訴人簽 發有效之系爭支票,於100 年8 月22日為付款提示,遭以存 款不足為由退票。 五、本件爭點為: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是否出於惡意?論述 如下: ㈠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 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 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 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 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 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 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債務人負舉 證之責,此有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以及64年台 上字第1540號判例可資參照。依此判例意旨,上訴人主張被 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㈡查上訴人主張其簽發系爭支票交付訴外人林天貴再交付訴外 人林文澤作為購買房屋之簽約金,卻遭林文澤詐騙一節,固 經證人林天貴證述:林文澤說可以將北投的房子便宜賣給伊 ,伊沒有錢就找上訴人來投資,上訴人不認識林文澤,上訴 人就開系爭支票給伊,伊拿給林文澤,但事後就聯絡不上林 文澤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然證人林天貴並不 認識被上訴人,亦經其證述明確,而上訴人主張林文澤持系 爭支票向其調取現金一節亦與常理無違,是縱認上訴人確遭 林文澤詐騙而簽立系爭支票,此亦屬其2 人前後手間之抗辯 事由,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向林文澤取得系爭支票亦係出於惡 意,又上訴人於本院明確表示並主張撤銷詐欺之意思表示 (見本院卷第42頁),上訴人自不得以其遭林文澤詐騙之事 由對抗被上訴人。 六、綜上論述,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其上票 據之必要記載事項已備,核屬有效票據,上訴人既不能舉證 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係基於惡意,上訴人自應依票載文意 負責,從而,被上訴人基於票據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200 萬 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100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 全部勝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審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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