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正
相 對 人 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六六九三
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0年度司執字第六六九三三號」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