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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施景山 相 對 人 聯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案件,業經 聲請人具狀上訴(101 年度簡上字第110 號)。本件執行事 件(101 年度執字第38491 號)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 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上開執行事件於本院 10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但是否有必要情形 ,應由法院依職權予以審酌。 三、查聲請人並非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就兩造間之 本案訴訟提起上訴,並非合法之停止強制執行事由,是本件 聲請與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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