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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建元會計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 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 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惟相對人之資產、負債分別 高達新台幣(下同)8 億5,000 多萬元及9 億5,000 多萬元 ,聲請人能力有所未逮,且現正值上半年度為會計師事務所 忙季,人力恐無法負荷,為免影響檢查業務進行,爰聲請解 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毅公司 )之聲請選任檢查人,經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 師公會)就其會計師會員中推薦有意願之適當人選,該公會 事先徵詢聲請人之意願並獲其首肯後函覆本院,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 告確定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於接受會計師公會徵詢時, 未經妥適衡量自身之業務情形及處理能力,率爾同意擔任本 件檢查人職務,及相對人公司、大毅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聲 請人之意願或無意見,則聲請人既已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 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 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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