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建元會計師
相 對 人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紀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派任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
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
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
變更之,
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 項、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依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
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相對人之資產、負債分別
高達新台幣(下同)8 億5,000 多萬元及9 億5,000 多萬元
,聲請人能力有所未逮,且現正值上半年度為會計師事務所
忙季,人力恐無法負荷,為免影響檢查業務進行,
爰聲請解
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以上股東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毅公司
)之聲請選任檢查人,經函請臺灣省會計師公會(下稱會計
師公會)就其會計師會員中推薦有意願之
適當人選,該公會
事先徵詢聲請人之意願並獲其首肯後函覆本院,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並
告確定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於接受會計師公會徵詢時,
未經妥適衡量自身之業務情形及處理能力,率爾同意擔任本
件檢查人職務,及相對人公司、大毅公司亦具狀表示同意聲
請人之意願或無意見,則聲請人既已有辭任之意,無益於檢
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
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