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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顧振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記載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等 事項。且聲請人已於聲請狀內敘及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原法 定代理人即董事陳聰明業已於91年間死亡,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無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相對人目前並無 法定代理人。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 凱成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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