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顧振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未於
聲請狀內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記載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等
事項。且聲請人已於聲請狀內敘及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原
法
定代理人即董事陳聰明業已於91年間死亡,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
無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按,是相對人目前並無
法定代理人。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相對人
凱成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