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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顧振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淑雲於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成工業有限公司間,關於本院一 ○一年度聲字第五九號選派檢查人事件中,為相對人凱成工業有 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 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凱成有限公司公司出資 1 以年以上且占有出資額24% 之股東,前因第三人陳奕凡、 陳奕杰、黃淑雲及渠等之被繼承人陳聰明違法轉出聲請人於 相對人之股份。為此,聲請人提起返還股權之訴,經鈞院於 民國99年5 月17日以98年度訴字第1783號判決原告勝訴,嗣 訴外人陳奕凡、陳奕杰、黃淑雲等人不服提起上訴,仍分別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6 月21日以99年度上字第704 號判 決、最高法院於100 年10月6 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1687號 裁定駁回渠等之上訴而告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經由上開確 定判決取回相對人公司股東之身分後,曾依公司法第109 條 準用第48條之規定,向相對人請求查閱相關公司財產文件、 帳簿及表冊時,竟遭相對人實際執行業務之股東即黃淑雲刻 意刁難,迄今仍無所獲。聲請人乃依法聲請鈞院選派相對人 之檢查人,惟因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聰明業於91年11 月5 日死亡,相對人公司迄今復未辦理其負責人之變更登記 ,致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程序無從進行。為此,爰依法 聲請鈞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10 條第3 項等規定可 知,僅須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即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並準用之。另公司法並無限制少數股 東於必要時始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規定,是依上開聲請 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即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 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89年度台抗字第660 號裁定意 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9 號研討結果可參。而聲請人所主張其為相對人繼續1 年以 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24% 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 濟部100 年11月29日經授中字第10032772920 號函、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83號、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上字第704 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 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等附卷可憑(均為影本),均屬可採, 堪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於法尚屬有據。 四、次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陳聰明業於91年11月5 日死亡, 且相對人迄今並未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登記之事實,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無誤,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1 年3 月27日經中 三字第10134727630 號函暨所附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陳聰明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亦堪認定屬實 。 五、基上所陳,相對人公司現既已無法定代理人,則勢將延遲聲 請人所為聲請檢查人事件之進行,有對聲請人造成損害之虞 ,自應認聲請人屬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檢查人 事件中,先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揆諸首揭 法律規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而本院審酌訴外人黃淑雲 除為相對人公司前董事陳聰明之配偶外,依相對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之記載,其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更已高達 25% ,則其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事項,利害關係重大;甚且 ,其尚於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返還股權之歷審訴訟事件中, 擔任相對人公司及陳聰明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 ,是衡諸常情,黃淑雲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事項,應相當 熟稔,與相對人公司之營運又具有相當利害關係,則相較於 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而言,其應更能得知本件爭執之始末而能 保障相對人公司之權益。綜上所述,本院認為選任相對人公 司之股東黃淑雲於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中 ,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較適當。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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