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葉怡德
葉陵陵
葉燕燕
葉瑩瑩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清進
律師
相 對 人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峻墩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 號14樓C 室
)為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一、
按繼續1 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
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葉怡德、葉陵陵、葉燕燕、葉瑩
瑩均自87年12月8 日因聲請人之父葉炳煌死亡,而與其他
繼
承人繼承葉炳煌於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經所有
繼承人分割遺
產後,聲請人4 人各取得相對人公司399,892 股,且於99年
10月5 日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
迄今仍持有股份,聲請人
已持有1 年以上。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
股,聲請人4 人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總數4.46%
。聲請人於99年10月5 日已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
惟多次
向相對人公司要求參與股東會以瞭解公司營運及財務,相對
人公司均未通知聲請人,亦未將股東會議事錄寄送聲請人。
又相對人公司於91年、92年均將公司盈餘轉增資而發行普通
股,並按股東比例分配新股,惟聲請人於99年所收受股利憑
單,竟僅有88年度股票股利,並無91年、92年者,聲請人股
東權益受損嚴重,且相對人公司
顯有財務不清之情形。為瞭
解相對人公司財務情形,並確保聲請人之利益,
爰依公司法
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 股 ,聲請
人4 人均為399,892 股,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相
對人公司股份發行總數之4.46%,且於99年10月5 日登載於
股東名簿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出具之股權登載
證明書、聲請人所持有之相對人公司股票正反面影本,及本
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
確定判決,其主文第1 項載明相
對人公司應將股東名簿
所載葉炳煌之持權資料變更記載為本
件聲請人4 人之持股資料。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要件,應
堪認定,則其依
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
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
,本院經
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
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函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由該會推薦會員周峻墩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
1 年5 月29日會總字第1010246 號函在卷
可憑,本院審酌被
推薦人周峻墩會計師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
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
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
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選任周峻墩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