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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葉怡德       葉陵陵       葉燕燕       葉瑩瑩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政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周峻墩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路○○○ 號14樓C 室 )為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 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 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葉怡德、葉陵陵、葉燕燕、葉瑩 瑩均自87年12月8 日因聲請人之父葉炳煌死亡,而與其他繼 承人繼承葉炳煌於相對人公司之股份,經所有繼承人分割遺 產後,聲請人4 人各取得相對人公司399,892 股,且於99年 10月5 日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迄今仍持有股份,聲請人 已持有1 年以上。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 股,聲請人4 人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總數4.46% 。聲請人於99年10月5 日已完成變更股東名簿登載,惟多次 向相對人公司要求參與股東會以瞭解公司營運及財務,相對 人公司均未通知聲請人,亦未將股東會議事錄寄送聲請人。 又相對人公司於91年、92年均將公司盈餘轉增資而發行普通 股,並按股東比例分配新股,惟聲請人於99年所收受股利憑 單,竟僅有88年度股票股利,並無91年、92年者,聲請人股 東權益受損嚴重,且相對人公司顯有財務不清之情形。為瞭 解相對人公司財務情形,並確保聲請人之利益,爰依公司法 2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5,800,000 股 ,聲請 人4 人均為399,892 股,合計股份數為1,599,568 股,占相 對人公司股份發行總數之4.46%,且於99年10月5 日登載於 股東名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出具之股權登載 證明書、聲請人所持有之相對人公司股票正反面影本,及本 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確定判決,其主文第1 項載明相 對人公司應將股東名簿所載葉炳煌之持權資料變更記載為本 件聲請人4 人之持股資料。是聲請人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要件,應堪認定,則其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 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次查 ,本院經依職權函請中國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願 意擔任檢查人之會計師,業據該會函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由該會推薦會員周峻墩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有該公會10 1 年5 月29日會總字第1010246 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 推薦人周峻墩會計師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 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何利害關係,擔 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周峻墩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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