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正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
代理人 陳謝月娥
樓之5
原 告 陳正陽
陳正昇
陳正晃
謝金勝
被 告 泰益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章
被 告 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寬裕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82,801元(10,6
91,401+10,691,400 =21,382,80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
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