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張昱仁 被   告 采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廷瑞       張澤新       陳廣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見台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3號提案結論),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 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原告應繳納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