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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之9 被   告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8,813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 國101 年5 月25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802 計算,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87,40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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