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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川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萬勳 被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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