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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樓之14 法定代理人 葉綵茱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被   告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被   告 黃暖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7,52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63,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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