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耀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
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
幣(下同)173 萬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
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