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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鑫億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 幣(下同)173 萬1,2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226 元。 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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