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向春
被 告 承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顏阿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7,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