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有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向春 被   告 承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顏阿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7,8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