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被 告 仙香軒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
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
參照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得增加之分配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0,7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