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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中瀚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成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2,063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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