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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佳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4號 法定代理人 黃福盛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89,4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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