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新竹縣竹北市鳳岡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玟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9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