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中興
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儘速補正
起訴狀內所應附之證物(應
將
繕本自行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