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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新竹縣湖口鄉中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縣湖口鄉中興 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儘速補正起訴狀內所應附之證物(應 將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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