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翁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茗暉實業有限公
司與被告間蒸氣買賣之債權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桃院晴101 司執助光字第1578號
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仍存在
」,此
核屬財產權請求,
惟有關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若干,
原告陳報須待
開庭調查後方得確定,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暫認不
能核定,而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