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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騰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翁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訴外人茗暉實業有限公 司與被告間蒸氣買賣之債權於民國101 年8 月21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桃院晴101 司執助光字第1578號執行命令送達被告時仍存在 」,此核屬財產權請求,惟有關請求確認存在之債權金額若干, 原告陳報須待開庭調查後方得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認不 能核定,而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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