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桃園縣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
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