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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智偉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慧 被   告 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朱淮             之3 被   告 桃園縣立大園國際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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