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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喻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 同)1,224,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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