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曹明富
訴訟
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被 告 寶興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興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5,7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