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久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志忠
被 告 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43,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