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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久盟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忠 被   告 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43,7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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