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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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