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藍斯頓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