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琦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玉 被   告 立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2,24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