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4,125 元
,應繳
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上開裁
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按:此筆
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等相關規定
,固應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負擔,惟日後係由
兩造當事人按本件
訴訟之勝負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