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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被   告 達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蕭春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4,125 元 ,應繳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9,4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 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此筆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等相關規定 ,固應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負擔,惟日後係由兩造當事人按本件 訴訟之勝負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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