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謝駿御
桃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在鴻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24 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41,3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