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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謝駿御       桃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在鴻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24 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341,3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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