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被 告 朱家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
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委由被告籌組自立印度
分公司,被告任職
期
間有
侵占、挪用公司款項等行為,亦即有
兩造委任經理人契
約書第4 條所約定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逾越權限之行為而
生損害,應對原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原告所提出兩造委
任經理人契約書附則第三條之約定:「雙方有發生爭訟時..
. 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就兩造所
生爭訟,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依
照
前揭意旨,本件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